2016年,王先生(化名)与几位合伙人在北京房山区花费1700万元购置了一栋法拍房,该房近期被琉璃镇人民政府认定为违规建筑,限期拆除。
7月10日,王先生(化名)告诉九派新闻,该建筑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兴礼村村西,总面积约15000平方米,当时属于区里的招商引资项目,修建时所需要的手续都齐全,房山区政府单位也同意了,现在却突然被认定为违规建筑。
“我们一直在申请复议、走法律流程,如果最终失败,我们愿意承担被拆除的结果。但是现在还没有走完流程,政府就要强制拆除,会给我们造成不可挽回的财产损失。如果进行诉讼的话,这栋建筑也属于证据,应该等诉讼结束再进行处置。”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王先生(化名)称,琉璃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曾向他表示,如果拆错了,政府会进行赔偿,“如果最终定义为拆错,赔偿的也是政府的钱,这是在无端地浪费国家资源和财产。我们希望能宽限一些时日,等诉讼结束后,再进行评判。”
建筑外观。图/受访者供图
【1】共计投入超3000万元,但无规划和开工许可证
该建筑原属北京中旺食品有限公司的破产资产,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经过拍卖处理。2015年10月,王某在拍卖会上以1100余万的价格拍下该房。
次年3月,王先生(化名)及合伙人与王某签署了《转让合同书》,王某将该建筑所在区域土地使用权、地上物及院内其他附属设施转让给他们,转让价款1700万元。合同签署后,他们依约支付了全部转让款。
王先生(化名)称,他们后来装修改造花了1000余万,最初打算开发一个产业园区,后来未能实施。目前,一部分房屋用于出租,另一部分空置。
合计起来,王先生(化名)一共在这栋建筑上投入了3000多万元。
王先生(化名)承认,这栋建筑确实没有规划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但这是有原因的。
因为《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09年5月22日通过,但这栋建筑建于2006年。另外,这栋建筑当时属于区里的招商引资项目,原本修建时所需要的手续都是齐全的,房山区政府单位也同意了。
2005年,琉璃河镇政府向房山区环保局提供的《证明》显示,该项目符合房山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琉璃河镇域总体规划。同时,取得了房山区发改委对此项目的批复。
另据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于2006年针对该建设项目发布的《规划意见书》,该建设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准予办理该项目土地、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
文书。受访者供图
【2】今年被镇政府判定违建,决定申请复议
6月1日,琉璃河镇人民政府发布《权利义务告知书》,当事人在琉璃河镇兴礼村的建设未经规自部门审批许可,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属于违法建设。
该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市依法实行规划许可制度,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规划许可证件包括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相应的临时规划许可证。
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农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镇政府下发的《权利义务告知书》。 受访者供图
琉璃河镇政府表示,当事人收到告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可以到镇政府进行陈述和申辩。
6月14日,琉璃河镇人民政府发布《限期拆除决定书》,限当事人2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如不服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房山客长法院提起诉讼。19日,镇政府发布催告通知书,限当事人3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设。
该案部分文书。图/受访者供图
其间,王先生(化名)与其合伙人多次申请复议。7月10日,镇政府仍发布了拆除决定书,将于2023年7月13日对该违法建设予以拆除。同日,王先生(化名)等人提起诉讼,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
房山区法院受案通知书。受访者供图
“我们一直在申请复议,走法律流程,如果最终失败,我们愿意承担被拆除的结果。但是现在还没有走完流程,政府就要强制拆除,会给我们造成不可挽回的财产损失。如果进行诉讼的话,这栋建筑也属于证据,应该等诉讼结束再进行处置。”
王先生(化名)称,琉璃河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曾向他表示,如果拆错了,政府会进行赔偿,“如果最终定义为拆错,赔偿的也是政府的钱,这是在无端地浪费国家资源和财产。我们希望能宽限一些时日,等诉讼结束后,再进行评判。”
7月10日,琉璃河镇人民政府一位工作人员表示,当事人确实有申请复议的资格。
问及有争议的建筑为何不能等复议结果出来后再进行处置时,其回应称:“咱们拆违工作也是有时间限制的,具体看走到哪步了,如果流程走完,就会开始进行拆除。”
琉璃河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告诉九派新闻记者,将按照通告上的时间进行拆除,具体以通知为准。
【3】律师:法院确认该建筑物的合法性,应当由镇政府承担相应责任
在当事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琉璃河镇人民政府是否还可以继续强制拆除?如果拆除后,当事人又胜诉了,那么责任应该由谁承担?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李源律师认为,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的两个必要条件分别是,“当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且“当事人没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结合本案来看,当事人已经针对限期拆除决定提出了行政复议,就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强制拆除的两个必要条件之“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且到目前为止,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期限也没有届满,行政机关坚持继续拆除,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赔偿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李源律师认为,执行拆除行为的是琉璃河镇政府,如果人民法院确认了该建筑物的合法性,那么琉璃河镇政府的行为显然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当由琉璃河镇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派新闻记者 辜子旋
编辑 曾金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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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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